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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开征求《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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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开征求《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意见

根据官网APP的央行意消息,6月12日,公开管理央行开始对《大额存单管理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该征求意见稿指出,大额发行人必须在每年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存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办法并在调整计划时重新备案。央行意大额存单的公开管理利率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按票面年化收益率计息,征求浮动利率存单则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大额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央行认可的存单利率为基准计息。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通知

为促进大额存单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监管,央行意央行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公开管理形成《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反馈:

1. 电子邮件发送至:

lilv@pbc.gov.cn

2. 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邮政编码:100033),并在信封上注明“修改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2日。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定义的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向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记账式存款凭证,属于一般性存款。

发行大额存单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央行认可的机构。

本办法中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包括个人、企业、机关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

(二) 制定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及建立业务管理系统;

(三) 其他央行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前需向央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如需调整,需重新备案。

第五条 发行人需主动传导货币政策,遵循利率定价自律要求,提升定价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电子化发行,可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及其他认可渠道进行。

第七条 大额存单标准期限包括9种: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个人投资者起购金额不低于20万元,机构投资者起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八条 大额存单利率市场化确定,固定利率以年化收益率计息,浮动利率以Shibor、DR或其他认可的基准利率计息。

第九条 每期发行前,发行人需明确大额存单的转让、提前支取及赎回条款及计息规则。

第十条 允许通过固定渠道办理大额存单的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转让仅限非金融机构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关于大额存单的利率及计息规则须符合央行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需提供登记、结算及兑付服务,第三方平台则由上海清算所处理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大额存单可用于质押业务,持有人可要求开立持有证明。

第十四条 每期大额存单须有唯一编号并进行妥善记录,以防信息混淆。

第十五条 在发行前,发行人需在官方网站及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发行条款。

第十六条 发行过程中如有重大事件发生,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针对相关利率及计息规则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和统计上均需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发行人需遵循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防范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央行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大额存单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同业拆借中心及上海清算所每月汇总相关情况上报央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央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原《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编辑: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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